关于做好2018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12
各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科技局、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人才工作机构,省委管理的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委,各高等院校党委,有关中央驻鲁单位党组(党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国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根据《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鲁组发〔2015〕23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落实《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等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领域的人选,特别是能够在高性能计算、人工智能、量子通信、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动力机械、数控机床、智能机器人、氢燃料电池、新能源汽车、海洋能、碳纤维、生物基材料、高分子材料、海洋生物、海水淡化、海洋高端装备、生物医药、中药、生物医学工程等领域攻克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和主持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和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的人选。
二、申报范围及推荐数量
1.山东省行政区划内,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和生产的各类企业,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法人制创新平台均可申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须与相关企业联合申报,申报主体须为企业。不受理个人申报,暂不接受外商独资、控股企业申报,暂不接受企业与省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申报。
2.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入选后经费支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重点人才工程资助标准和拨付渠道的通知》(鲁组发〔2015〕31号)规定执行。
3.管理期内未完成原计划工作目标的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不得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不得申报,项目还在实施中的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不得申报。申报当年管理期满、但尚未进行期满评估的泰山学者,可以在申请验收合格后申报。原泰山学者企业领域人选期满评估优秀的申报本工程,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支持。
4.每市最多推荐4人(其中,每个企业单位最多申报1人),省直单位、省管企业及中央驻鲁有关单位最多推荐1人。
5.根据《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省外海外人才引进力度,各市推荐申报人选中须有2017年以来引进或拟引进的省外海外人才,否则本年度暂不受理该市申报;各市推荐申报人选中如仅有2017年以来引进或拟引进的省外人才而无海外人才的,则该市只能推荐申报2人。同时,加大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各市推荐申报人选中如有不超过40周岁(1977年6月30日后出生)的,则该市推荐申报名额增加1人。
6.根据《关于支持省级人才改革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鲁人组发〔2016〕34号)有关要求,济南高新区、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淄博高新区、烟台高新区、潍坊高新区、济宁高新区、威海高新区、莱芜高新区、德州经开区申报本工程可推荐1人,不占所在市推荐申报名额。
7.按照《关于支持菏泽市人才发展的若干政策》(鲁组发〔2015〕65号)有关规定,放宽菏泽市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申报条件,对菏泽市推荐申报人选不做省外海外人才引进要求。
8.山东省引才工作重点支持企业作为申报主体或联合申报主体,本年度只能选择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产业创新类一个类别进行申报。
三、申报人选及团队条件
1.申报人能够坚持科学精神,遵循产业创新规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创新思维和攻关精神。
2.申报人具有丰富的技术研发经历,能够在一线潜心研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海外人才一般应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3.申报人具有较强的研发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带领研发团队组织开展技术攻关,2013年以来主持过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4.申报人具有突出的创新业绩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所从事研发领域符合产业创新发展趋势,能够满足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要求,已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研发成果,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对产业技术进步的贡献突出,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5.申报人要以申报项目所在企业申报,且申报项目要与企业主营业务范围相一致。
6.申报人选属兼职引进的,须由人选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函,并已与申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入选后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申报人选属全职引进的,须已与申报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其中,2017年1月1日后从省外海外新引进到我省工作,并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经过认定,可按照《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在入选后享受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7.对尚未签订合作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拟引进人选,须提供申报人选本人和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的书面承诺,保证发文公布入选后3个月内,完成合作协议或劳动合同签订并到申报单位工作,否则取消该人选的入选资格和申报单位下一年度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申报资格。
对能力特别突出、我省急需紧缺的拟引进人才,可适当放宽第二、三款条件要求。
四、申报单位条件
(一)企业单位申报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依法经营,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等条件,企业2017年度产值或营业额不低于4000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1000万元的社会金融投资,2016年以来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2.企业须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2017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年度销售额的5%(对于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以放宽到3%),所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能够为领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研发条件。
3.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著作权等),具有优势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二)法人制创新平台申报条件
1.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实力,相关项目已取得知识产权。
2.拥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的研发人员,研发团队结构合理,具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人才基础。
五、申报程序
1.申报工作依托省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网址:www.rcsd.cn)开展。申报人选和团队核心成员均须在平台注册,填报高层次人才库信息后,进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申报系统,向申报单位提交申报申请;申报单位须在平台注册后,进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申报系统,审核申报人选和团队核心成员信息,提交申报书。具体申报操作指南可从省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下载。
2.申报书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属地向各市科技局提报,各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并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报;省直单位、省管企业、中央驻鲁单位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法人制创新平台,经本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科技厅提报。个别人选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由省科技厅统一汇总后,一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六、有关要求
1.申报单位要提前全面了解申报政策和申报流程,认真填写申报书内容,确保信息完整、附件及证明材料齐全、所有信息内容真实有效,并承诺对有关申报材料和数据负责。申报企业或联合申报企业须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须为具备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如实提供本单位有关平台资质、财务报表,不得使用所隶属集团公司平台资质和财务数据等。
2.申报单位要与申报人选充分沟通,共同认真审慎地拟定工作计划书,所列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要与后续答辩评审、签订合同时所提目标任务保持一致。申报书提交后,不得擅自更改,否则取消申报人选资格。
3.各市各单位要迅速、扎实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全面熟悉申报政策,做好宣传推介,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并认真负责地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申报信息真实有效。要认真把握对引进人才的数量要求,特别要审核好省外海外全职引进人才的相关申报信息,对是否具备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进行认定。不得推荐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引进人才申报,一经发现,将以资格审查通过后的数量重新计算比例,削减该市申报名额,并予以通报。要夯实审核责任,严格执行申报程序,对于各市申报材料,凡是组织部门没有把关确认的,省科技厅将不予受理。
4.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和人选,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和人选申报资格,列入黑名单并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对于各市各单位资格审查不严,“带病”推荐申报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科技部门及人员或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取消该市(单位)2019年度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推荐申报资格。对个别资格审查通过率明显偏低的市(单位),次年将酌情减少推荐申报名额。
5.对于曾因造假等行为被取消资格的人才、项目、企业,按照有关通报、通知要求,区分相应责任,取消或限制其申报资格;对在去年资格审查阶段发现材料不真实的,本年度一律不再受理其申报;对曾在申报其他科技、技术改造、产业化项目中出现严重问题的人选及单位,本年度一律不再受理其申报;对被取消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资格称号的人选,一般不予受理其申报,已经做出组织结论的,由省科技厅报省委组织部批准。
七、其他事项
1.各市、省直单位、省管企业、中央驻鲁单位须于5月10日下午5时前,通过省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提交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申报。
2.省科技厅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但需核实、补充有关信息的,将反馈意见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须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当日不计算在内)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报。重新提交的申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审核不通过,省科技厅将不再反馈意见。请各申报单位联系人在此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3.申报过程中如有政策性问题,请与省科技厅科技人才工作处联系,电话:0531—66777153。如有技术性问题,请与技术支持服务联系,电话:0531—55575449、55575450。如有问题举报反映,请与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联系,电话:0531—51775091。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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